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邻居家起火致损8万元,为何只赔70%?

发布时间:2026-03-11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某小区居民小戴家发生火灾,火势虽被及时扑灭,但仍有多户业主遭受财产损失。其中,起火的小戴家和其楼下的邻居小郑家受损最为严重,小郑家不少家具家电、生活用品都被烧毁。

  经消防救援支队调查,起火部位位于小戴家窗台防盗网底部,而楼下的小郑家搭建有可燃雨棚,这也是导致他家受损最严重的直接原因。事后,小郑家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小戴家赔偿其因火灾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,房屋所有权人对自身房屋具有预防火灾发生、防止火灾扩大、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的义务。

  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小戴家房屋的突出外墙防盗网,虽然无法排除外来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的可能性,但是相关部门并未认定此次火灾系因外来火种引发,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,小戴家作为起火房屋的所有权人,因未尽到预防火灾发生、防止火灾扩大、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的义务,导致楼下邻居小郑家房屋因火灾受损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  但是,小郑家搭建可燃雨棚,亦存在火灾隐患,对火灾蔓延至其房屋具有一定的原因力,因此应适当减轻小戴家的责任。综合考量全案事实,并经损失评估鉴定与核算,法院酌情确定由小戴家就小郑家遭受的8万余元损失承担70%的赔偿责任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,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,但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,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。因此在侵权纠纷案件中,不仅应当考量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,还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,综合过错及原因力的情况确定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。

  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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